食物中毒的案例2020-2007年食物中毒案例

一、填空

1、10000 2、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一 4、发芽、炒煮不熟、发霉

5、119、10 6、教育培训 7、折叠 8、皮肤、呼吸道、消化道

9、着火源 10、安全门、安全门、安全指示 11、责任重于泰山 12、消火栓

13、报警、报警 14、通道、台阶、厕所、出口 15、设施、器材 16、礼堂、舞台

17、关闭、打开 18、700-800度 19、车辆、杂物 20、先点火后开气 21、时间

22、饥饿过饱、大汗淋漓、不熟悉水情 23、走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转向灯

24、切断电源、攀高 25绿灯、黄灯、红灯、绿灯、绿灯、红灯

二、问答题

1、 答:拥挤踩踏(主要集中在楼梯通道台阶厕所校门),运动伤害(跑跳投,运动器械设施损坏),打斗伤害,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事故,危险建筑,校内交通事故。

2、 答: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电化多功能室、图书馆书库、财务室、食堂、宿舍及其他人员密集处。

三、判断题

1、 错2、错3、错4、对5、错6、对7、对8、错9、对10、对

绝对正确,我106的,你哪个班的?

食品安全论文 800字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工作机制研究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赵卫华

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法违规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监督、强制、处罚等行政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当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1]而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机构时常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兼顾部门利益等方面的原因,常常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使得执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脱节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研究和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问题,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力保障。

一、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现状

随着人们对食品卫生,尤其是肉食品卫生安全的越来越关注,涉及动物卫生安全的各类行政案件会层出不穷,相应被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逐步增多。2005年以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办的各类行政案件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共有5起,追刑人数11人,刑期最长达2年,累计处罚金79万元。基本情况如下表:

年份 案由 区县 案件起数 追刑人数 刑期 罚金(万元)

2005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行贿罪 梁平 1 1 2年 20

2006 ---- --- --- --- ---

2007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荣昌 1 4 8-10个月 18

200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黔江、

南川 2 6 6-12个月 41

200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高新区 1 2 起诉阶段

其中,2005年1起(梁平王北权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7年1起(荣昌兰明亮、陈亮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廖正美、曹进销售伪劣产品罪);2008年2起(黔江陈衍波、龚明学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南川吴桂伦、任世华、刘松柏、黄学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2009年截止目前,共1起(市动监所移送市公安局治安总队高新区陈燕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当事人已被依法逮捕>)。上述追刑案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移交之前,案由多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经调查,在2005年区县动监所报送上来的45个典型案例当中,有26件为“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其中情节严重,达到移送追刑条件的就有7件,而当年竟无一起,使违法分子逃避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必要性

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职避责的要求。随着我国法治制度的不断健全,各级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力度的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很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的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行政违法责任者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失职罪、渎职罪或玩忽职守罪)[2];二是遏制违法分子嚣张气焰的重要手段。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执法面极广,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到上餐桌前的饲养、屠宰、加工、贮藏、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执法工作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人民身体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目前,以上各个环节中案件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追究刑责的少,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三是顺民意、树形象的窗口。涉及动物卫生方面的案件多数属于“民生案件”,当前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较高,涉及民生案件的快速、准确办理,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对于树立动监机构的社会形象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及时移交达到追刑案件的行政执法案件,不仅是行政执法机构的本职工作,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实际中暴露出“四多四少”现象。即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多、查处少;简易程序多、一般程序少;补检补免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源头或幕后操纵主犯少。

2、移送案件定性欠标准、有权部门出具有效鉴定结论难度大。目前移送追刑案件立案理由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14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规定,需要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或“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的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后,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第310号令)中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有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作为法定鉴定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类案件的送检物品鉴定,由于目前无实验室参照标准,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尚不能得出“追刑”所需结论,已追刑的几个惯例就是依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诸多书面材料,最后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做出最后鉴定结论。而这种结论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往往较低,司法机关往往不易采信。

3、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依法处理。由于移送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违规事件较为严重、牵涉面广,有时甚至牵扯到行政执法机关本系统的个别违规行为。导致一些地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案件移送不够及时,贻误办案时机,甚至发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严重问题,给侦破工作带来困难。据了解,在移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该立案的没有立案,该批捕的没有批捕,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该起诉的没有起诉,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撤案处理,某些危害严重的犯罪重罪轻判等现象,严重削弱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的原因分析

1、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影响了执法力度。一是在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把违法犯罪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纠正过来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制裁。不论违法行为影响大小,一味强调“教育为主、一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二是执法机构嫌麻烦、担心承担风险。每一个案件在移送之前都涉及许多相关重要证据的收集,收集结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案件最终办理的成败。尤其是涉及病害产品的证据收集、保全方面,除了要有业务熟悉的执法人员外,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三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认识不一。相当一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已经由自己单位做出行政处罚过后的案件不能再次移送公安机关,因而就出现了以罚代刑的现象。

2、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执法中存在不少困难。目前,《动物防疫法》对“病害、病”或“疑似染疫”等术语的概念界定模糊,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尚未对此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实际执法当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常常以“动物检疫结果意见书”的形式来对这些情形进行认定,进而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相当危险;另外,卫生鉴定机构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缺乏相应标准,他们对样品的检测项目只能限定某几类细菌的检测上,而不能确切得出追刑所要的证据结论。

3、一些执法活动存在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的倾向。有些区县执法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打着解决经费不足的旗号,明确给下级执法部门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并将完成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加之有些地方少数执法人员执“人情法”、“关系法”,导致一些执法部门为完成任务或增加职工福利待遇、互送人情、互通私人友谊而“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4、司法机关对动物卫生案件追刑界限模糊。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平时与公安等司法部门移送案件少、业务联系少,因此公安部门部分办案人员对动物卫生相关案件不够熟悉,对此类案件的办案能力不强,影响了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有的办案人员对《刑法》法条中140、143条规定的一些罪名的法律适用不够清楚,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凭经验办案,导致一些案件以罚代刑或不了了之,甚至发生定性不准、处置失当的问题。

四、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依据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不但有现实必要性,而且同时具有切实可行性,这种可行性表现以下法律法规依据。

(一)基本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行政诉讼法》中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动物防疫法》第84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这方面,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就是2001年颁布的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其中第3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11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第14 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章节中第43-48条,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法释字[2001]4号)第1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第11 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或者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

(四)国家和重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农资打

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7]15号)中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重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6年市人民检察院、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局、监察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渝检会[2006]12号)和市人民检察院、卫生局、农业局等21个市级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纪要》(渝检会[2006]11号)。

五、实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鉴于目前执法实践中《动物防疫法》、各类标准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应当主动加强与卫生、工商、公安、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彻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麻痹大意的工作作风,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打击违物卫生监督管理的各类犯罪的力度。

(一)统一移送标准,规范移送衔接程序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专业性强,在执法实践中常常会面对犹如“疑似染疫、病害动物产品等”的定性方面,在国家或农业部尚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标准之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专家学者针对专门问题进行科学论证,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将这些棘手问题予以解决,统一标准,相互认可。

另外,就行政案件移送程序衔接上,我认为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一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有固定场所,流动性较小,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先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二是,如果案件当事人流动性较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好对其进行控制或案情复杂,需要公安部门的前期介入,那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可以直接移交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统一制作一式三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付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第三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使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3]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良好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邀请卫生、公安、检察院、法院及高校等相关部门(或由市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召集),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以便加强联系、增进配合,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新问题,探讨和研究新对策。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委可以通报近期动物卫生执法或其他农业执法工作开展情况卫生部门可以通报相关物品的鉴定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通报本机关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通报接受移送案件的侦查监督、批捕、起诉情况。逐步建立一种信息畅通、协调高效、良性互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评估体系,健全检查考核制度,把工作成效当作衡量联席会议实绩的依据。按照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不断提高参会的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刑事司法水平。

(三)加强法律学习,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对本机构执法人员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要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根据职能分工,打破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协同工作机制是指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互设联络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互通信息、加强配合协作。同时,在日常执法过程中,调查了解本部门在案件移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措施。二是开展学习交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通过举办相关业务座谈、工作经验交流、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知识培训,相互学习相关部门的业务知识、技能,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信任。

(四)重要信息共享,搭建信息平台

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司法机关各自职能职责所限,部门间易出现信息不畅的现象。因此有效搭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是十分必要的。各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部门、司法机关有着各自的执法和司法流程、形成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为这些工作依据的迅速查询提供了便利,消除了信息孤岛现象。可以尝试在加强在不涉及部门要求保密工作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

给一篇供参考,自己整理修改下吧

内容提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近几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随着食品加工过程中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尽管现代科技己发展到了相当水平,但食源性疾病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仍然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的健康,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关注的卫生问题之一。因此,就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而言,重视并大力解决好这一问题依然迫在眉睫。

关键词食品安全隐患 现状 食源性疾病 监管状况 建议

一、前言

中国有句话: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中国还有句话:病从口入。食品的质量不安全,将会影响到人们的健康。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生存、延续,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论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接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时俱进,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还有现在正搞得沸沸扬扬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在2007年还进行了全国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相继制订了各种法和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可见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有着铁的手腕。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正如紧接着上演的含有“三聚氰胺”成份的食品不断曝光,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时时令我们提心吊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

在我国曾发生两起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至今还让人心有余悸。一起是1988年初在上海发生的因市民食用受到污染的毛蚶而爆发的甲肝大流行事件,当时患者达31万例,造成不少人员亡,上海市民出行(指到外地)受到限制,食品出口遭到退回,经济损失惨重。另一起是1997年12月发生在香港的禽流感,该事件对我国禽肉的出口影响很大。近年来,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件频频发生,其数量和危害程度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如2001年发生在浙江省的白砂糖中添加“吊白块”案件; 重庆市“毛发水”酱油案件;广东省劣质大米案件;江西省河豚鱼中毒案件;内蒙古因不明羊肉案件; 天津市输液瓶灌装酱油案件;江西省病猪肉加工食品案件;重庆市非法加工伪劣食品案件;因食用含有“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致使杭州市60多人食物中毒和 广东省信谊县百余人食物中毒案件;再到到今天的孔雀石绿、苏丹红、大头婴儿、三聚氰胺案件等等。此外,涉及到因假酒、农药残留、食品或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造成的食物中毒,导致人员亡和大批人员集体住院的事件时有发生。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但这一数字尚不到实际发生数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我国每年食物中毒人数大约为20~40万人。从各种案例和数字来看,足以让我们触目惊心,这个定时炸弹就在我们身边,随时爆发。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这些工作刻不容缓。

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首先农产品种植和食品加工时操作的不当所造成,滥用农药、化肥,加工过程受污染等。再有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从导致疾病和中毒产生方面分析食品安全隐患的成因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由于多施和不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毒。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被人体吸收后,通过血液输送到全身各个脏器,导致中毒,严重时还出现生命危险。我国农产品中有机磷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的现象较为突出。再有我国每年大量、超量或不合理地施用化肥于农作物上,使化肥在土壤中的残留量越来越重,化肥施用不当、滥用化肥生产的蔬菜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并不亚于蔬菜中残留的农药。硝酸盐本身并没有毒,但在人的口腔和胃肠中会在细菌的作用下还原为亚硝酸盐。当亚硝酸盐大量聚集则可能引起中毒,长期摄入,可诱发消化道系统癌变。流行病学实验已经证明,硝酸盐和亚硝酸盐与食品中固有的胺类化合物是致癌物亚硝胺的前体物质,亚硝胺的诱癌时间随人体摄入量增多而缩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等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兽药残留既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产物。在食品中由于药物本身的副反应或耐药性细菌种群的增长,将增加潜在健康安全问题。近年,在我国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兴奋剂可以使禽、畜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使用,从而使更多食用残留有“瘦肉精”食品的消费者引起中毒反应,严重者甚至亡 。

3、重金属污染

重金属污染对食品安全性的影响非常严重,它属于化学污染的范畴。据分析,重金属污染以镉污染较为严重,其次是汞、铅等,。多数金属在体内有蓄积性,半衰期较长,能产生急性和慢性毒性反应,可能还会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的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儿童铅污染较为严重。

4、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5倍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在腌 菜中超标量20多倍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

5、毒素污染

毒素污染是目前极为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毒素主要来源于自然界,如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毒大米”事件,即为黄曲霉毒素污染。

6、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如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7、食品制造使用劣质原料

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 油炸食品等。

8、假冒伪劣食品

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肆意横行。如:用化学合成物质掺兑的酱油、 食醋;用工业酒精制酒、甲醇假冒白酒等。

9、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大多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10、腐败变质的食物上市流通

食品基本都以动植物生物组织作为主要成分。这些物质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和生物变化 ,产生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比如变质的鲜奶、酸奶、鲜肉等。

11、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

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转基因食品也具有潜在的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 (标记基因);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可能对人类有毒性;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二)、从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和经营者素质方面去分析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因素

尽管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其中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问题最严重,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5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卫生条件极差,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严重,食品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再有食品流通秩序比较混乱,全国食品经营企业多达350余万家,大多为个体工商户,缺乏必要的食品储运设施,经营管理落后,一些食品批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测手段和质量控制措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条件较差,一些餐饮业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几乎所有的餐饮部门都不会对食品原料进行科学检查,缺乏对疾病预防的控制措施。

1、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

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导致败德行为的出现和市场混乱,造成市场失灵。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由于食品安全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同样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比消费者对食品的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相关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了解更多。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会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和将那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上总是处于劣势,对于所选食品的安全性难以做出正确判断,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以致出现低质量的劣质食品驱逐高质量的优质食品的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

2 、食品安全的外部性问题

由于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不法食品供应商的行为可以损害他方,而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正规厂商的情形则相反。价格机制的失灵也即市场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伪劣产品的产生。

3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消费者在与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必然会有一些企业要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相比较之下,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拥有强大经济力的组织体,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难以与之抗衡,再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当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大多数消费者心存“免费搭车”的念头,都想让别人先来提起诉讼,自己免费享受,最终结果是可能谁也不去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保护自身权益。

4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

造成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动因就是出现间断,也就是说政府规制、职能未够完善,执法强度还未够。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整顿运动一过又恢复平静,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市场秩序的管理出现间断状态,让不法商有空子钻,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农田到餐桌”监管、加强食品检测检验研究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及时更改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要做到与时俱进。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状况,建议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上五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四是加强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五是加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发布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四)、多种手段综合运用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除了法律和行政监管外,还要注重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上共同推进。经济手段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分散经营的主体组织起来加强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按照市场价格和市场需求调节农产品加工,靠加工企业对原料的需求和对原料的检验监督来带动分散生产的农户组成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的商品生产基地,使生产、加工、销售一脉相承,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保证食品加工的每一阶段都是安全的;提高质量认证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提高优质产品的知名度,使生产经营者强化诚信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技术装备,改进工艺操作和检验手段,加强原料生产、制造加工、储运和流通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增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济处罚力度,从而增加不法厂商的风险成本,从根本上遏制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技术手段加强基础研究和食品安全管理前沿问题研究,探索研究食品中病原体、农药、兽药、化学污染物等有害物质的快速、高效检测技术和方法,确定有害物最大残留限量,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的实验室条件和人员水平、标准物质的质量和参照标准水平;开展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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